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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南富越石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富越石材有限公司,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529号原告:湖南富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太阳山路388号湾田国际石材区601号。法定代表人:付保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庆云,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艳,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许义良,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劳动路127号9号楼319室。法定代表人:夏宋林,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富越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富越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担保人许义良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乡石马村王家湾组(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集字第********号)房产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富越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许义良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乡石马村王家湾组(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集字第********)的房产;二、冻结被告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易世凯人民陪审员  何建平人民陪审员  张铁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