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宝刚、叶树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刚,叶树清,郭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931号申请执行人:周宝刚,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叶树清,男,195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郭莉华,女,195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宝刚与被执行人叶树清、郭莉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29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 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