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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昌田、安徽省爱力特家电成套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昌田,安徽省爱力特家电成套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昌田,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安徽省爱力特家电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上海南路8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2980611B。法定代表人:张现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杨昌田与安徽省爱力特家电成套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0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爱力特家电成套装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