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郑祥辉、李本琼、彭长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平,郑祥辉,李本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平,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申请执行人:郑祥辉,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源县。被执行人李本琼,女,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李小平诉被告郑祥辉、李本琼、彭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3424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受理了李小平申请执行郑祥辉、李本琼、彭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祥辉、彭长才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正在审理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本琼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勇审 判 员 胡 宗 华代理审判员 李 凌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偏初扎西(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