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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青岛龙志达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青岛龙志达建材有限公司,顾展鹏,顾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301号,组织机构代码16396761-1。负责人卢吉平,行长。被执行人青岛龙志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兴石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725618-2。法定代表人顾展鹏,经理。被执行人顾展鹏,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顾正军,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