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匡平、王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平,王耿,王劲,汪凤琪,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斯迪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友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德美达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华中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武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人和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682号申请执行人匡平,男,土家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王耿,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王劲,女,汉族,1961年5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汪凤琪,男,汉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七号。法定代表人王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斯迪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五福路70号。法定代表人杨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友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五福路70号院内。法定代表人汪雪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德美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丹水池生产资料市场商5厅5—155号。法定代表人肖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华中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创业大楼。法定代表人王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1号(凯旋门广场B座21层)。法定代表人陈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市场交易5厅155号。法定代表人汪凤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人和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鼓架村1号。法定代表人王菁,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匡平与王耿、王劲、汪凤琪、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斯迪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友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德美达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华中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武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人和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匡平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予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5年3月分别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劲名下房产,即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利济路8号银丰富苑24层2808室(房产证号市2013022623);位于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徐东花园三期A区3-2-153栋2单元1层1015号(面积23.5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30100794);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徐东花园三期A区3-2-1-23栋2单元1层102号(面积37.3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3010795);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徐东花园三期A区3-2-1304号(面积179.6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3010796)及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徐东花园三期A区(时尚欧洲)3-2-1-13号(面积19.3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3010799),共五套房产。本院对查封的五套房产依法进行拍卖,通过执行,已依法执行到位120000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耿、王劲、汪凤琪、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斯迪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友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德美达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华中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武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人和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晏 钢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继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