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申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黄冬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申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163号。负责人:吴亚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萍,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辉,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冬英,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庆丰,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冬英、杨庆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5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皖H×××××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再审申请人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者险,保额为50000元)。黄冬英于本案前已提起过一次诉讼,再审申请人共向黄冬英赔付130332.11元,尚余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6868元、三者险赔偿限额12799.89元。本次诉讼中,一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需向黄冬英赔偿医疗费23226.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347.73元、误工费3347.73元、交通费300元,合计32522.17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5526.71元,属于三者险赔偿限额12799.89元可赔偿的范围;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6995.46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6868元可赔偿的范围。也即,再审申请人应当按以下方式向黄冬英赔偿经济损失:三者险12799.89元、交强险6995.46元,合计19795.35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应在剩余的39667.89元(120000元+50000元-130332.11元)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并认定扣除杨庆丰自愿承担的医疗费用2580.75元后,余下全部损失32522.17元均由再审申请人承担,是错误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撤销原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杨庆丰驾驶车辆与黄冬英发生碰撞致其人身损害,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黄冬英的损失。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主张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分项赔偿不符合前述条文的规定。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贵先审判员 谢珠容审判员 邹唐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圆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