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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7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无锡市天和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大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天和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朱大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7789号原告:无锡市天和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路360-21,22。法定代表人:夏义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平,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大德,男,1980年12月14日,,汉族,住无锡市时代上城A区。委托代理人:钱璇(系朱大德配偶),女,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时代上城A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天和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大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天和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天和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天和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市天和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闵庆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