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24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维泽诉被告初章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泽,初章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24民初343号 原告:孙维泽,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社区。 被告:初章成,男,1966年6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大盐场屯。 原告孙维泽诉被告初章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孙维泽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维泽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维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孙维泽负担。 审判员 胡 銮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琇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