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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清荣、褚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荣,褚栋,张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刘清荣,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薛城区。被执行人褚栋,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中区。被执行人张奥,男,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市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清荣与被执行人褚栋、张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年9月5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薛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褚栋所有的鲁D×××××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依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