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2911海门市凯隆铸造厂与昆山亚森帝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凯隆铸造厂,昆山亚森帝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911号原告海门市凯隆铸造厂,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天补镇建安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嵩华。委托代理人俞坤,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亚森帝克机床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昆华南路18号5号房。法定代表人李锦。原告海门市凯隆铸造厂与被告昆山亚森帝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凯隆铸造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凯隆铸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市凯隆铸造厂负担。审 判 长 顾洪健代理审判员 桑林龙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季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