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982号原告:李某,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被告:胡某,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初春光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