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982号原告:李某,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被告:胡某,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初春光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