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终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常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常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常山县爱赛特照明有限公司,浙江鑫茂轴承有限公司,王志根,程永仙,杨海丽,姚洪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根,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号*楼西侧。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原审被告:常山县爱赛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海丽。原审被告:浙江鑫茂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久泰弄村(辉埠新区)。法定代表人:姚洪平。原审被告:王志根,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审被告:程永仙,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审被告:杨海丽,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审被告:姚洪平,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上诉人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常山县爱赛特照明有限公司、浙江鑫茂轴承有限公司、王志根、程永仙、姚洪平、杨海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2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上诉人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上诉状提供的地址,于2017年8月9日向上诉人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邮寄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明确告知上诉人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3740元。��诉人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黎钟审判员 骆忠新审判员 吴超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涵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