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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毛秀峰与被告李昌贵、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秀峰,李昌贵,李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2民初1688号原告:毛秀峰。被告:李昌贵。被告:李冬梅。原告毛秀峰与被告李昌贵、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秀峰、被告李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昌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毛秀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昌贵、李冬梅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并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年息24%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2、由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下半年,李昌贵、李冬梅以在武汉、随州等地有工程缺资金为由找其借款,考虑到双方系朋友关系,遂答应帮助。同年11月27日,其安排女儿毛良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30万元,李昌贵、李冬梅于11月28日出具了借条。但至今未向其还款。李昌贵未提交答辩意见,李冬梅对毛秀峰起诉的事实无异议。毛秀峰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其所提交李昌贵、李冬梅出具的借条及毛良阳通过银行向李昌贵、李冬梅转账的网上电子回单,能证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及利息,均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下半年,李昌贵、李冬梅以在武汉、随州等地有工程缺资金为由找毛秀峰借款,因双方系朋友关系,毛秀峰答应借款。同年11月27日,其安排女儿毛良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30万元,李昌贵、李冬梅于同年11月28日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月息3%。但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李昌贵、李冬梅向毛秀峰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理应依约还款,其未依约还款,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利息标准为月息3%,超出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毛秀峰主张按24%的年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毛秀峰要求李昌贵、李冬梅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昌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昌贵、李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毛秀峰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年息24%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昌贵、李冬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本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宵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