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3民初7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敏与崔小平、宁波跨亿物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崔小平,宁波跨亿物资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吴清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严善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7097号原告:周敏,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锋,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娜娜,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小平,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宁波跨亿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77546120C)。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雅戈尔大道165号729室。法定代表人:唐亚波,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林,宁波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30181667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017幢9楼(9-2)-(9-6)、(9-62)-(9-78)、(9-54)-(9-56)。代表人:赵仲苗,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宇飞,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杜敏,该分公司员工。被告:吴清华,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84442011-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诚信路967号。代表人:邱禾萍,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琦琦,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放,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善伟,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736957390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车站路272号。代表人:胡军,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该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敏诉被告崔小平、宁波跨亿物资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吴清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严善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各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增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薛玉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