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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6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恒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妙香、曾林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恒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妙香,曾林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6219号原告:广州市恒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350号202室。法定代表人:杨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成年,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妙香,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被告:曾林逢,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恒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妙香、曾林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恒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恒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恒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元,由原告广州市恒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佳佳书记员 梁晓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