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忠航与苑等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航,苑等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470号原告:李忠航,男,1955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苑等秋,男,196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李忠航与被告苑等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忠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忠航负担。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