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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呼荣真、赵树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荣真,赵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执1802号申请执行人呼荣真,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赵树彬,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终40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魏伟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终4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