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呼荣真、赵树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荣真,赵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执1802号申请执行人呼荣真,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赵树彬,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终40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魏伟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终4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