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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4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喜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宁0324刑初143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喜某某,男,生于1964年10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喜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7日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7日8时左右,被告人喜某某携带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二十个银元、二根金条、一个坛子和一个鼎步行至同心县豫海镇团结北街体委附近,遇见被害人马某某(72岁)。喜某某谎称自己是铲车司机,在干活过程中,从地下挖出了上述物品。因自己随身携带不方便,想要将物品存放于马某某处。马某某答应后,喜某某称和马某某不熟,不放心物品存放在马某某处。于是提出希望马某某能够购买上述物品。后二人在马某某家中经过商议,马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物品,喜某某带着3000元离开。后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鉴定涉案银元、金条、坛子、鼎均为现代仿品,非文物。另查明,被告人喜某某退赔了受害人马某某给付的现金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喜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物品文件清单、涉案物品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赃物银元二十个、金条二根、坛子一个和鼎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马卫东人民陪审员马希伟人民陪审员马长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马小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