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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7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彭世红、重庆天伦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彭世红,重庆天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71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K36097532G。负责人:蔡知平,行长。被告:彭世红,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天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肖家湾17号附1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国。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被告彭世红、重庆天伦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