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苏州市布鲁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赛特尔集团机械有限公司、苏州赛特尔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布鲁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赛特尔集团机械有限公司,苏州赛特尔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98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布鲁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红卫,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陆平、殷自娟,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赛特尔集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黄垆工业园南区临创路66号。法定代表人郑传飞。被告苏州赛特尔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黄垆工业南区临创路66号。法定代表人郑传飞。被告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东山大道以北、浦庄大道以西。法定代表人郑传飞。苏州市布鲁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赛特尔集团机械有限公司、苏州赛特尔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苏州赛特尔集团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苏州市布鲁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含罚息)523505.91元、诉讼费用及律师费79409元,合计8602914.91元;并支付该款自代偿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8523505.91元自2016年3月31日起算,79409自2016年4月11日起算);二、苏州赛特尔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77620元。因苏州赛特尔集团机械有限公司、苏州赛特尔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布鲁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赛特尔集团机械有限公司等支付8680534.9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8680534.91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0803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苏州赛特尔集团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其名下车牌号为苏���×××××的汽车一辆,本院在其他案件中已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苏州赛特尔集团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若干,已被本院另案保全、处置,无余款可供其他权利人受偿。除此外,本院至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被执行人注册地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赛特尔集团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停业。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2017年7月24日分别作出(2016)苏0506民破申3号、(2017)民破申7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权利人对苏州赛特尔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院对苏州赛特尔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程序应予中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苏州赛特尔集团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提出异议,标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苏州赛特尔集团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裁定书、执行决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对苏州赛特尔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程序已依法中止;被执行人苏州赛特尔集团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查封的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赛特尔集团机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跃 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韩亚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文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