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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李娟、郭佳星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渭南澄城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李娟,郭佳星,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渭南澄城营销服务部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840号原告张李娟,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原告郭佳星,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系原告张李娟之女。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渭南澄城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宋同科,男,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李娟、郭佳星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渭南澄城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李娟、郭佳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李娟、郭佳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后由原告张李娟、郭佳星负担。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煜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