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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亚平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3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亚平,女,出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汉现住本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7)第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王亚平到本屯韩某家打麻将,本屯村民张某也在此打麻将,二人此前就因打麻将有过矛盾,见面后,互相辱骂了对方几句。王亚平转身出去在家中拿出一把木把尖刀,准备找张某理论,再次返回到韩某家后,见到张某背对着自己,王亚平先用手击打张某后背一拳,张某站起来的同时,王亚平用尖刀扎在张某左侧锁骨部位。经伊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张某颈部刀伤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6月12日王亚平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双方已经和解,王亚平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亚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高某、刘某、郑某、郭某、王某、薛某、郝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视频,办案说明,到案经过,公证书,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被告人王亚平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能够达成和解,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亚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杜凌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