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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8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奚玉华与陶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玉华,陶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8263号原告奚玉华,男,195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陶莉,女,1977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奚玉华与被告陶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奚玉华向本院提出撤诉且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奚玉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奚玉华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亚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