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天月与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天月,马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2民初603号原告:郑天月,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霞,女,汉族,郑天月之女。被告:马涛,男。原告郑天月与被告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天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天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95000元、利息10000元、贷款保险费150元,共计1051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被告马涛与我女儿郑海霞举行了结婚仪式。2014年3月4日,被告因开表行资金周转困难,以我的名义向瓜州县农村信用社西湖分社贷款5万元,借期2年,至2016年3月4日期满。被告向我出具欠条,承诺2015年3月5日还清,利息3月一清,每三个月还利息1125元,4季度共还4500元。同年10月起,被告又陆续向我借款45000元。2014年11月27日,被告马涛与我女儿郑海霞登记结婚,2015年7月2日,马涛与郑海霞协议离婚,约定以女方父母名义贷款5万元以及向女方父母借款本息共计5万元由被告承担。银行贷款利息每期均由我清偿,2015年3月4日,我偿还了贷款5万元本息,后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推诿。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马涛未到庭答辩。原告郑天月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份、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一份、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8张、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回单)6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兼收款收据一张、离婚协议书一份,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马涛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涛与原告女儿郑海霞原系夫妻,2014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后于2015年7月2日协议离婚。因马涛经营表店,2014年3月4日,原告郑天月以自己的名义向瓜州县农村信用社西湖分社贷款5万元给马涛使用,借期2年,2016年3月4日到,并支付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15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注明”2015年3月5日还清,利息3月一清,每3个月还利息1125元,4季度共还4500元”。该款贷出后,原告清偿了8期贷款利息共计6480.18元,期间马涛给付过原告2000元利息。2015年12月4日,原告偿还了信用社贷款5万元的本息。另有2013年10月11日马涛向原告郑天月借款25000元、10月24日借款10000元、2015年3月9日借款10000元,合计45000元,均通过信用社转存的方式给付,其中2015年3月9日的10000元转存入的账户名为郑海霞。2015年7月2日,马涛与郑海霞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以女方父母名义贷款5万元以及向女方父母借款5万元由被告马涛承担。现原告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为以信用社利息收回凭证载明的金额为准。本院认为,被告马涛向原告郑天月借款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的内容予以证实。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及贷款利息6480.18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应扣减被告已偿还的2000元利息;对原告主张的贷款保险费150元,系为被告贷款产生,应由被告承担,予以支持。被告马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被告马涛应偿还原告郑天月借款本金共95000元、利息4480.18元,承担贷款保险费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涛偿还原告郑天月借款95000元;二、被告马涛支付原告郑天月借款利息4480.18元;三、被告马涛支付原告郑天月贷款保险费150元。以上三项合计99630.1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4元,由被告马涛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庆瑾人民陪审员 张艳梅人民陪审员 裴媛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向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