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恢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则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恢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黛溪四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56522658-4。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青阳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X3185126-2。法定代表人刘则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则宝,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申请执行人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则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商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山东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本金1000000元,月利率2.04%,自2012年9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则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青阳营业所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56.72元。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已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邹平县青阳镇耿家村国有土地17215平方米暂不能处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本金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商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成东风审判员 赵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双双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