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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常秀文与徐智勇、宋美娟、李越、东丰县拉拉河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秀文,徐智勇,宋美娟,李越,东丰县拉拉河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363号原告常秀文,女,1965年10月22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代理人于庆权,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瑞,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智勇,男,1970年4月24日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宋美娟,女,47岁,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李越,女,1987年11月6日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东丰县拉拉河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越,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鑫宇,男,1994年6月3日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秀文与被告徐智勇、宋美娟、李越、东丰县拉拉河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秀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秀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审判员  程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