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门孝玉与吕发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孝玉,吕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门孝玉,乾安县人。被执行人吕发,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门孝玉与被执行人吕发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本件与原本一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