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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5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旺与方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旺,方卫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5060号原告:徐旺,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方卫星,男,1989年03月0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徐旺诉被告方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4日和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共计40000元,被告给原告书写了借条两张,口头约定借款时间为两个月。被告到期后没有偿还借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扔拒不偿还原告借款至今。故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查: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拒绝公告送达。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拒绝公告送达,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徐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