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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10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广场支行与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广场支行,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10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广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705-0。负责人:向上,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夏利,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在银行、房管、车辆管理所等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夏利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一套。经查,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夏利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15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杨德福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