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曾强与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强,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422号原告:曾强,男,1986年6月5日生,汉族,潍坊市临朐县个体工商户,现住潍坊市临朐县。被告: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541724-2。法定代表人:黄庆海,董事长。原告曾强与被告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曾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强撤诉。案件受理费9725元,减半收取计4862.50元,由原告曾强负担。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辛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