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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任建华对崔文良、孙秀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建平,崔文良,孙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财保52号申请人:任建平,男,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柳河镇。被申请人:崔文良,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柳河县柳河镇。被申请人:孙秀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柳河县柳河镇。申请人任建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文良驾驶的、孙秀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吉E4T6**号营运车辆进行扣押。申请人任建平以存款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崔文良驾驶的、孙秀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吉E4T6**号营运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戴洪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