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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老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老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72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霍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朱老虎,曾用名朱志亮,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7)晋1082执72号本院刑事审判二庭移送执行的朱老虎(朱志亮)缴纳罚金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晋1082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朱老虎(朱志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被执行人朱老虎(朱志亮)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经网络司法查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朱老虎的银行账户已经予以冻结,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朱老虎(朱志亮)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申国忠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