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绍芬与孙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芬,孙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2722号申请执行人李绍芬,女,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濮家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丹,男,1989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丹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小山、金涛、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撤回执行申请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故本院终止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执行线索,权利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