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中益与湘阴县金泉通惠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益,湘阴县金泉通惠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张中益,男。被执行人湘阴县金泉通惠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旭东北路。法定代表人郭国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中益与被执行人湘阴县金泉通惠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张中益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湘阴县金泉通惠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湘阴县金泉通惠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湘阴县金泉通惠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中益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