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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水莲、谢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莲,谢宏庆,叶银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5民初533号申请人:周水莲,女,汉族,1987年2月26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蔡章,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宏庆,男,汉族,1972年1月5日出,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申请人:叶银美,女,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福建省周宁县人,现住上海市。申请人周水莲与被申请人谢宏庆、叶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水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832960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宏庆、叶银美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宝南路508弄31号302室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为周水莲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保险金额2832960元的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31408390028074452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并向本院提交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水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叶银美名下坐落于上××××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沪房地闵字(2013)第005311号)的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冻结期间禁止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典当、租赁等行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水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旭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