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1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与王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王海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11民初6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住所地阳泉市郊区。负责人��韩向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林,工作人员。被告:王海涛,男,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与被告王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所产生的利息和罚息等;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海涛于2012年5月14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借款5万元,到期日期为2013年5月13日,期限壹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未果,为保全国家信贷资金不受损失,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未能在本院指定时间内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应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