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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行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建波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波,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初364号原告林建波,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86号。法定代表人周林,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波诉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黄家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罗 单书 记 员 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