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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根华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根华,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1民初556号原告:杜根华,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李军,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杜根华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根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根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5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货款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供货商。2015年1月15日,被告无力支付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共计3580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于2017年1月22日下午通过微信支付货款2800元。现原告因自己资金困难故向被告催计归还剩余货款,被告至今以种种理由予以推搪。被告李军未作答辩。原告杜根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杜根华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材料,被告既未提交证据材料,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自行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待证原告的待证事实。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未加重被告的负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李军向原告杜根华购买货物,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本案案由应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已按约交付货物,被告应当在收到货物后及时支付货款,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杜根华货款3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忠光人民陪审员  陈亮明人民陪审员  李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利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