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俞、沈叶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俞,沈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保34号申请人张俞,女,1994年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委托代理人李杰,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叶林,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申请人张俞与被申请人沈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叶林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叶林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