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一新与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兴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一新,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兴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郭一新,男,汉族,1956年3月28日生。现住:咸阳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悦豪商务酒店6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079442-2。法定代表人:白雪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兴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章路副19号14-30603室。法定代表人:樊海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郭一新与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兴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咸中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13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5万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陕民申10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对本案再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