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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铭阳与付佳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铭阳,付佳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890号原告:王铭阳,男,199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付佳伟,男,199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公吉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铭阳与被告付佳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铭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铭阳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铭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