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铭阳与付佳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铭阳,付佳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890号原告:王铭阳,男,199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付佳伟,男,199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公吉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铭阳与被告付佳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铭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铭阳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铭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