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飞燕与被告陕西瑞德包装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燕,陕西瑞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057号原告赵飞燕,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红妮,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奇军,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瑞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办三殿村175号。法定代表人韩保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赵飞燕与被告陕西瑞德包装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赵飞燕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飞燕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飞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50元,另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