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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梦函与长春市学达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梦函,长春市学达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014号原告:刘梦函,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长春市学达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天娇大厦B座315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梦函与被告长春市学达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梦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梦函撤回起���。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梦函自行负担。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