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靳开心与靳志强、衡盼盼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靳志强,衡盼盼,靳开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2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靳志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衡盼盼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靳开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再审申请人靳志强、衡盼盼因与被申请人靳开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3民终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靳志强、衡盼盼申请再审称,涉案土地系申请人爷爷奶奶遗留下来的土地,申请人爷爷奶奶去世后,该土地交由申请人父亲靳西文及伯父靳西朋继续使用,二人一人一半份额。靳西文去世,其份额由申请人靳志强享用。靳开心与靳春东(靳西朋之子)交换的仅仅是靳西朋的份额,并不包括靳志强的份额。综上,请求进入再审。被申请人靳开心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邳州市车辐山国土资源所、邳州市车辐山镇村镇建设办公室、邳州市车辐山镇红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土地使用情况说明,确认被申请人靳开心房屋门前至枣泗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归靳开心所有,可以确定靳开心是其房屋门前至枣泗路东侧土地合法使用权人,其有权在不妨害他人的前提下对该土地进行整修。2010年因同样的事由,被申请人靳开心起诉再审申请人靳志强的父亲靳西文排除妨碍。一审法院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邳碾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靳西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堆放在靳开心门前土地上的空心砖等杂物清除完毕并让出占用的土地。靳西文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2011年5月20日,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靳西文于2011年6月5日前将堆放在靳开心门前土地上的空心砖等杂物清理完毕;二、靳开心于2011年6月5日前将其在靳西文屋后的厕所拆除。该调解书双方已履行完毕。2016年靳西文病故。因此再审申请人靳志强、衡盼盼对被申请人靳开心合法使用土地的行为不得进行妨碍。综上,再审申请人靳志强、衡盼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靳志强、衡盼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可勇审 判 员 刘 康审 判 员 陆连东法官助理 唐青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