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5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超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超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5171号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新华大道西段6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7887538H。法定代表人:何析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青,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超群,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超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