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行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史素环与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素环,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甘肃省信用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行初226号原告史素环,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住兰州市。被告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冬梅,该局局长。第三人甘肃省信用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兰铝大厦1楼。法定代表人李成明,该清算组组长。原告史素环诉被告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第三人甘肃省信用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组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史素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素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素环负担。审 判 长 苏 静审 判 员 李绍金代理审判员 涂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巩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