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802号原告: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与民丰大街交汇万通花园B座29栋。法定代表人:王凤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富奥花园小区会馆楼。法定代表人:陈立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即25150元,由原告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