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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光琼、曾金全、曾永与被申请人刘世洪、谢淑芬、刘儒平民间借贷纠纷房屋查封协助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保244号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光琼、曾金全、曾永与被申请人刘世洪、谢淑芬、刘儒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302民初21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一、对被申请人刘儒平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两套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刘儒平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二、对申请人曾永提供担保的、位于汇东新区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申请人曾永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三、对申请人刘光琼、曾金全提供担保的、位于自流井区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申请人刘光琼、曾金全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附:(2017)川0302民初216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地址: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联系人:陈敏、蒲姝妤联系电话0813-470****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