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源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源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源江,男,1981年4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现住山东省寿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7〕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源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源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郑源江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解放东路交叉口北口处时,撞击路中心BRT护栏,造成该轿车与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源江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源江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5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6年11月22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郑源江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源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源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和异议。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郑源江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解放东路交叉口北口处时,撞击路中心BRT护栏,造成该轿车与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源江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源江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5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6年11月22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郑源江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郑源江已赔偿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护栏损失2088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源江主动缴纳了罚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1日晚上大约19时左右,他和郑源江在某某酒店吃饭,期间郑源江喝了大约四两白酒,大约20时许他有事先走了,大约23时左右他又回到酒店,给郑源江找了代驾,但郑源江电话一直没人接,大约等了20分钟,他就打车离开了酒店。2、被告人郑源江的供述证明:2016年11月11日晚上期间他喝了大约半斤白酒,23时许结束的,结束后他就驾驶小型客车从饭店出来,怎么走的他记不清了,只记得在省立医院东院西门路口的北口发生事故了,后来交警赶到现场发现他喝酒了,就把他带到事故中队,做了呼气测试并抽取血样。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郑源江具有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资格。4、证明一份、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案发时被告人郑源江驾驶的小型客车的登记情况,车辆行驶证丢失。5、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家属通知书、视听资料证明:对被告人郑源江进行了酒精检测。6、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告人郑源江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5mg/100ml,被告人郑源江对鉴定结论无异议。7、历下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BRT护栏赔付证明证明:被告人郑源江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郑源江赔偿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护栏损失2088元。8、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郑源江系民警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被查获,2016年11月22日,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9、被告人郑源江的户籍证明及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郑源江的身份情况,无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源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郑源江所犯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源江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源江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源江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源江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护栏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了罚金,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源江先行羁押八日,应予折抵刑期。根据被告人郑源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源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王 玉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人民陪审员 刘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